银川市民王女士去年3月份在一家医疗整形机构做了眼睛和鼻子,后期又修复了一次,但术后几个月里,鼻子始终很疼,脸部也发胀。王女士到医院进行诊治,医生建议她将假体取出,不然假体可能会穿出。而对于王女士所描述的情况,医疗整形机构则表示王女士处在修复期,如果要索赔,得要有相应的鉴定结果。
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了解到,鉴于消费者与医疗机构各持己见,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在双方都愿意的情况下,可到医调委进行调解。
调解委员会主任姚兴宝介绍说,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调委会会请医学专家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或者操作行为,做第三方评鉴,医学专家会根据医学常规和实际病历记载以及实际操作,了解医疗机构的诊疗是否符合医学常规。如医疗机构并无过错,调委会会拿出依据如实告知消费者,如果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违反医疗常规的情形,医疗机构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调委会也会对双方进行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为了保证赔偿结果的履行,我们会拿着调解协议,向属地的人民法院,如果有义务的一方没有及时履行,权利方可以拿着协议和司法确认的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姚兴宝说,市民朋友如果遇到医疗纠纷,可拨打6028859进行咨询。调解过程中,调委会不会向医患双方收取费用,但如需司法鉴定,这部分费用需自付。
如果医患双方无法通过调节达成一致,消费者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宁夏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欢表示,消费者在做医美项目之前,要对该机构的口碑、资质进行了解,尽量选择正规的大型的医院,其次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尤其是风险告知书。“建议可以要一份风险告知书,咨询专业的律师,认为符合自己的要求,再进行下一步。”
有消费者认为做医美整形手术,涉及到个人隐私,所以很多人在签订合同时使用的是化名,但一旦发生损害,不利于将来维权。所以王欢律师建议,要使用真实姓名签订相应合同。此外,患者一定要保留好术前、术中、术后的照片,以便说明手术是否达到医疗机构所承诺的效果。必要时对术前术后的容貌进行公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但是患者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缴费凭证需要留存好,不能随手扔了,付款时要注意,就诊机构和银行账户要完全一致,还要保留病例,诊断的片子。”王欢律师说。
记者 马美玲 马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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