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金镯子究竟会“花落谁家”?
首页 > 综合 > 正文

这个金镯子究竟会“花落谁家”?

来源:银川新闻网 2022-04-19 09:55:16

市民陈先生说,自己母亲有个50多克的金镯子,最近找不见了,出门寻找时,得知可能被超市一小时工捡到,目前该超市已报警。但就在陈先生去派出所要求拾得者归还金镯子时,却遇到了麻烦。

一个金镯子引发矛盾

陈先生说,他母亲在发现自己50多克的金镯子不见后,先后两次到离家不远的新百生活超市阳澄巷店内寻找,但都没有找到。

4月5日,他母亲恰巧听到该超市的一名小时工捡到了一个金镯子,当天还向凤凰北街派出所报了案。于是,陈先生的母亲便也到凤凰北街派出所报了案,并描述了镯子的样式,在派出所做了记录。

由于拾得人并未将拾得的金镯子交给派出所,4月12日,凤凰北街派出所民警联系双方来到了派出所。当天,陈先生在派出所内看了金镯子的照片后,确定被超市小时工捡到的金镯子就是他母亲丢失的金镯子。“在派出所看了4月2日超市的监控,视频中在小时工捡到金镯子几分钟前,我母亲确实经过了同一个地方。”陈先生说。

陈先生本以为,根据警方调取的超市监控视频,还有他母亲曾经佩戴镯子的照片,就能确认这个被捡到的金镯子就是他母亲的金镯子,但双方沟通现场却并没像他想象的那样顺利。

沟通现场,拾得人马女士要求陈先生出示这个镯子的购买凭证,但他母亲的金镯子已经购买了多年,购买凭证早已找不到了,购买的金店也早已注销。随后,记者向新百生活超市阳澄巷店及凤凰北街派出所核实情况,但双方表示都不接受采访,也无法提供监控视频。

拾得人认为失主证据不足

拾得人马女士既不把镯子还给陈先生,也不交给派出所的做法,让陈先生十分不理解。4月14日,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了马女士。她说,4月2日上午8时30分许,确实在店内的疫情防控台旁捡到一个金镯子,之所以没有交给公安机关,是因为她有能力保管。

马女士还告诉记者,4月12日在凤凰北街派出所和陈先生见面那天,她认为陈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是冒充失主前来认领的。等找到了真正的失主,马女士会交还给对方的。

当记者问是否愿意通过媒体来寻找失主时,马女士口头表示想寻找失主,但却让记者联系当初报案的凤凰北街派出所。当天,记者提出可否在凤凰北街派出所内见面沟通?马女士答应了记者的请求,但称自己不会带着金镯子过去。

很快,马女士又变卦,通过电话表示,自己不接受记者采访,也不去派出所。“现在要有人想领镯子,让他去法院起诉我。”马女士电话中说道。

记者问及如果金镯子的主人一直不出现,她打算怎么办时,马女士表示不会再接听记者的电话后便挂断了电话。随后,记者从凤凰北街派出所了解到,凭现在的证据,派出所并不能认定失主就是陈先生,所以也建议陈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 若公安机关无法认定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对此,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韩学丹律师表示,捡到贵重物品后,拾得人可以自行保管,可以交由发生场所所在的管理方,也可以交由公安机关保管,保管方在保管的过程中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

同时,保管人有责任认定清楚谁是遗失人,在公安机关介入的情况下,根据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也可以做出相应的认定,确定前来认领的人是否为遗失物的遗失人。如果公安机关很难做出认定,拾得人也不愿意返还,那么,认领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通过法院来认定物品的所有权人究竟是谁。

那么,如果遗失人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财物后,拾得人是否要承担遗失人追回过程中的经济损失呢?韩学丹律师表示,在遗失人要求返还,但拾得人未返还的情况下,如果遗失人通过法律途径追回了物品,那么拾得人要承担遗失人追回过程中的合理损失。

韩学丹律师说,市民捡到财物后有可能会承担两方面责任,一是刑事责任,如果拾得人捡到的财物金额过大而拒不返还,且金额超过了5000元,则有可能构成侵占罪,要承担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方面是民事责任,如果拾得人拒不返还的话,法院可以判决其返还并承担返还之外损失赔偿的责任。

发稿前记者了解到,陈先生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记者 徐芙蓉 杨晨宇

热图推荐

最近更新

Copyright @ 2008-2017 www.xinxuanz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选择网 版权所有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2号  联系QQ: 954 29 18 82 @qq.com  新闻投诉:185 0386 7539

版权所有:新选择网 粤ICP备180257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