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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记者从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于日前提起诉讼的赵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赵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5000元;判令赵某某承担销毁涉案假酒的处置费用人民币3950元,并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各项诉请获法院全部支持。
赵某某系银川市兴庆区某烟酒商行经营者,2020年9月至2021年年底,其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仍多次低价收购,并存放在其经营的商行进行销售。2022年1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商行现场查封扣押“茅台”“五粮春”“五粮液”“剑南春”等16种品牌白酒,经鉴定,被扣押的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26万余元。赵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同时,还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降低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品牌价值,扰乱了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健康权和食品安全等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下一步,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统筹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稳妥推进涉知识产权案件综合履职,不断完善优化“四检合一”办案机制,将司法保护延伸至知识产权保护最前沿,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全方位检察司法保护。
记者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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