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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李鲲鹏)3月27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14 部门联合印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
《意见》明确,社会资本可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3种模式,参与森林、草原、湿地、流域、农田、城镇、沙漠、矿山生态系统和生态产业等9个重点领域的生态保护修复。鼓励和支持投入循环农(林)业、生态旅游、休闲康养、自然教育、清洁能源及水资源利用、生态牧场等;支持葡萄酒、枸杞、牛奶、肉牛和滩羊等特色产业发展与荒漠化生态修复、荒山戈壁和采矿废弃地改造相结合,打造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改善良性互动的示范样板;发展经济林产业和草、沙、生物质能源等特色产业;积极发展治沙先进技术和产业,发展“农风光互补”光伏(风电)产业和沙漠种植、探险旅游等沙产业,实现沙漠生态功能的转化增值;以建设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为载体,推进生态建设与文化旅游多元融合发展;参与河道保护和治理,在水资源利用等产业中依法优先享有权益;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诱捕、生物天敌等实用技术;开展产品认证、生态标识、品牌建设等工作。
此次出台新规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指标使用、碳汇交易、财税、金融等7个方面提出16条支持政策,力争充分释放政策红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建立健全自然、农田、城镇等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产权激励机制,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葡萄酒、“农风光互补”光伏(风电)、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社会资本将修复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并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相关产业发展,节余指标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管理。推行碳汇养林模式,鼓励社会资本申报碳汇造林项目,引导碳汇指标向企业、合作社和营林大户有序流转。探索通过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推动金融资源向生态保护修复领域倾斜。
此外,《意见》强调,要建立投资促进机制和信用监管机制,加强督察和执法,全程全面依法监管,严格规范行为,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实现跨地区跨部门奖惩联动。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涉及地理、生态、生物等方面敏感信息采集、处理和使用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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