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这些年东躲西藏,惶惶不可终日,听到警车响都心惊肉跳,晚上睡觉都睡不安稳,过年不敢回家,连跟认识的人喝口酒都不敢,怕酒后失言。”近日,在金凤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被告人杨某某在畏罪潜逃四年多后,因不堪忍受生活重压及良心的谴责,便主动选择了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
2014年1月9日,杨某某与刘某某注册成立公司,由刘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1月,刘某某、杨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散发传单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向洛阳某公司和洛阳某学校投资为由,承诺1.2%-1.6%不等的月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119人非法吸收存款,除向集资参与人返还少部分利息外,大部分款项用于洛阳某公司和洛阳某学校,截至案发造成了集资参与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杨某某于2016年1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取保候审。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杨某某脱逃。2017年2月16日杨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网追逃;在潜逃期间,同案犯刘某某被判刑。最终杨某某于2021年9月2日主动联系办案民警进行了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依法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潜逃多年归案后真诚悔罪的被告人杨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该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
接到判决后,被告人杨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他说,刑期三年多,自己却潜逃了四年,实在是悔不当初。如今投案自首,拿到判决,终于如释重负了。虽然依然要入监服刑,但生活总归有了盼头,终会恢复正轨。
主审法官表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当时、当地造成了社会危害,给集资参与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如今应当尽力弥补过错,争取宽大处理,尽早回归社会回归家庭,承担起责任。同时,法律规定,对潜逃后归案的被告人,同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为尚在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明了一条出路。
记者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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